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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这些涉嫌违法!相关广告宣传法律风险和合规建议都在这里了!
虽然我国《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且广告法条文本身也并不复杂,但化妆品广告的审查一直是广告法律实务中的难点之一,而作为化妆品广告核心内容的功效宣称审查更是难点中的难点。
化妆品功效宣称审查的难度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一款化妆品的功效背后往往都会涉及非常复杂的生物、医药、化学等专业知识和原理,化妆品的广告文案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往往不具备这类专业知识,如何判断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真实性,并且通过广告“精准”“科学”的向消费者进行展示和呈现具有很高的难度。二是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但由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往往会涉及生物、医药原理,加上化妆品作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产品,在功效宣传时常会面临是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判断,但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边界并不清晰。三是由于化妆品的功效有不同的类别、作用原理和功效强度区分,对某一特定功效宣称的依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判断有一定难度,什么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功效宣称的依据?以及现有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有时较难把握。四是化妆品的产品市场推广对广告宣传的依赖性较高,化妆品广告文案必须具有很强的“冲击力”和“煽动力”才能打动和吸引消费者,而要平衡好市场推广的需求压力和广告内容的合规要求有时并不容易。
典型案例1:化妆品公司败诉案例
2015年5月1日,原告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京润珍珠粉美白清痘面膜”1盒。该面膜的外包装盒上载明“蕴含珍珠粉及金缕梅提取物等多种植物精华,祛除粉刺、淡化痘印、平衡油脂分泌,逐步还原肌肤细腻滢白时刻。”原告主张油脂分泌属于人体内分泌系统和新陈代谢系统功能,化妆品不具备平衡油脂分泌作用,上述“平衡油脂分泌”属于疗效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典型案例2:化妆品公司胜诉案例
2015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永旺公司购买了由上海某大学监制、被告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洁肤祛痘面膜”一盒,支付价款42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产品功效处载明“蕴含金银花、野菊花精华,配合特别添加的深海泥成分,深入底层吸附油脂污垢,洁净肌肤,畅通毛孔,减少黑头、痘痘生成,同时平衡油脂分泌,调整肤质,使肌肤光洁细滑,重现健康光彩”,“【金银花】清凉舒缓,平衡油脂分泌,有助减少青春痘……”。原告主张油脂分泌属于人体内分泌系统和新陈代谢系统功能,化妆品不具备平衡油脂分泌作用,上述“平衡油脂分泌”属于疗效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化妆品公司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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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指在实验室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通过人体试验结果的主观评估、客观测量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对产品功效作出客观评价结论的过程。 -
消费者使用测试: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采取面谈、调查问卷、消费者日记等形式,对消费者的产品使用情况和功效评价信息进行有效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过程; -
实验室试验: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等。
不同功效宣称对证明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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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具有保湿、护发功效的化妆品,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评价试验等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即不限定功效评价方式。 -
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保持时间、统计数据等)的化妆品,应当通过功效评价试验方式,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
具有祛斑美白、防脱发、防晒、祛痘、滋养、修护功效,或者进行较强特定宣称(如宣称无泪配方)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
进行特定宣称(如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肌肤)的化妆品,应当通过消费者使用测试或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典型案例1:
2007年,某品牌洗发水发布了户外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焕然新生14天,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秀发回复强韧活力;**14天,紧急修复严重受损发质;14天强韧深层修复;只需14天,秀发回复活力强韧,尽情释放美丽”的广告语。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走访了医学专家,专家意见:受损发质不可能在生物学意义上被修复。被调查公司也没有出具能确切证明其产品在“14天”内修复以及严重受损发质可以被修复的有效依据。执法机关认定该公司的上述洗发水广告构成虚假广告,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计人民币2785186.46元。后涉案公司因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维持决定。之后化妆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2:
2015年,某化妆品在上海东方卫视发布了16次“**晒美白"广告,其中硬广4次,标版12次,广告费55万元,宣称“越晒越白 越晒越润”。办案人员走访了两家知名皮肤美容医院,专家均认为,目前皮肤美容业界没有发现任何成分可以起到在太阳下"越晒越白 越晒越润"、使皮肤美白的效果,皮肤越晒越白的宣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涉案化妆品公司也承认,其**晒美白产品无法真正改善肤质,使皮肤越晒越白。执法机关认定该化妆品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化妆品公司处罚如下: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10万圆整。
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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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显违背科学常识的功效宣称需具备一定的敏锐度,例如案例2中宣传的“越晒越白”,就和“越晒越黑”的普通常识明显冲突,在广告审查时应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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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理的审查机制,由于功效宣传是否科学的评判往往都会涉及非常复杂的生物、医药、化学等专业知识和原理,因此建议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科学性审查在企业内部分工上宜由研发、技术部门负责,法务部门辅助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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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功效宣称的科学性难以把握时,可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行业专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某化妆品公司在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江北店某化妆品专柜的柜台上放置某款化妆品宣传手册供消费者领取阅读,宣传册中含有“***8天 肌肤犹如新生;愈颜 弹润 透亮 源自活源精粹的愈颜力;奇迹水肌底精华露 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 8天肌肤犹如新生;明星达人挚爱之选众人见证8天奇迹 多种肌肤问题一并解决;68800人已经见证奇迹水带来的肌肤新生”等广告语。2018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放置于该专柜对外宣传的上述广告宣传涉嫌虚假并立案调查。